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文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金山
許國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9年8月31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後依限補正下列事項,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第二審裁判費用部分,應由上訴人補繳: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由上訴人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檢附理由,請併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