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何珮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浚溯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2,018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