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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號

上訴人即

原告
何珮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浚溯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2,018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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