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1號
- 抗告人
- 連振逢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108年度司消債救字第1號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108年3月12日裁定駁回異議,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1號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108年度司消債救字第1號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108年3月12日裁定駁回異議,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