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7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74號
- 抗告人
- 黃盛義
上列抗告人與謝子龍間債務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74號
上列抗告人與謝子龍間債務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