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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消債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救字第1號

聲請人
連振逢 現於嘉義縣○○鄉○○○村0號(嘉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依法本應繳納聲請費,惟因資力不足,爰聲請暫免繳納前置調解費用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固有明文,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僅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調解程序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明文,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就調解程序並無得聲請救助之規定,故聲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俊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消債救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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