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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7號

閱覽卷宗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覽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33 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33 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貴院受理鄭清田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在案。惟聲請人與鄭清田間亦有債權債務關係。今為膫解案件之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相關證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其對債務人鄭清田有消費款債權債務關係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帳務資料查詢單影本為證。而債務人鄭清田對於其被繼承人鄭陳差所有之遺產有繼承權,並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33 號判決將其遺產予以分割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33 號判決書影本可資佐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33 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前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屬於法有據,應可准許。

四、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7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閱覽卷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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