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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7號

原告
祭祀公業許綢
法定代理人
許俊寬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告
黃換
被告
許嘉元
被告
許嘉仁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複代理人
汪銀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許俊寬(即祭祀公業許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祭祀公業許綢 法定代理人許俊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將「祭祀公業許綢 法定代理人許俊寬」誤載為「許俊寬(即祭祀公業許綢管理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7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