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7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許綢
- 法定代理人
- 許俊寬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宏律師
- 被告
- 黃換
- 被告
- 許嘉元
- 被告
- 許嘉仁
-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 汪玉蓮律師
- 複代理人
- 汪銀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許俊寬(即祭祀公業許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祭祀公業許綢 法定代理人許俊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將「祭祀公業許綢 法定代理人許俊寬」誤載為「許俊寬(即祭祀公業許綢管理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