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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文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許金山

      許國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9年8月31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後依限補正下列事項,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第二審裁判費用部分,應由上訴人補繳: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由上訴人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檢附理由,請併予檢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9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