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 法定代理人
- 韋特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秋滿律師
- 被告
- 趙世煇
- 訴訟代理人
- 蕭敦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主文第一行「5樓之1」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關主文第一行「5樓之1」之記載,顯係誤為增列,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