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詹健道
- 即原告
- 詹英末
- 即原告
- 詹健全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詹歐富
詹玉津
詹玉莉
詹悅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275 元(計算式:
房屋課稅現值193,700 元×持分3/4 ),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
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