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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洪嘉蘭曾文欣呂仲玉

                    107年度選字第5 號

                    108年度選字第15號

原告
張貴忠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原告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建強
被告
王焜玄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簡大翔律師

      呂承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7 年度選字第5 號當選無效事件與本院108 年度選字第15號當選無效事件,應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

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此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 項及同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上述規定所稱之訴訟標的相牽連,乃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選字第5 號當選無效事件,原告張貴忠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請求判決被告王焜玄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4日舉行之嘉義縣議會第19屆第6 選舉區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另查本院108 年度選字第15號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建強亦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請求判決被告王焜玄就107 年11月24日舉行之嘉義縣第19屆議員選舉第6選區議員之當選無效。因上述兩案件之訴訟,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及牽連性,因此,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 項及同條第2 項規定,命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呂仲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5 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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