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醫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7號

抗告人
黃浩良

    洪翠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醫字第7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