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醫字第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7號
- 抗告人
- 黃浩良
洪翠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7號
洪翠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