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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中如呂仲玉陳卿和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林永隆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小上字第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小上字第6號請求損害償事件中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小上字第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程序中,受命法官未知是否經審判長許可逕發言與聲請人辯論110年5月13日準備程序異議事件,並稱法庭錄音云云。惟聲請人早於110年6月29日即具狀聲請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遲至言詞辯論時仍未取得,在法庭形式與防禦不對等情況下,準備不及而受突襲,影響聲請人訴訟權益,且審判長有無依法指揮訴訟,均須法庭錄音為證,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等規定聲請交付前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著有規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規定。查:

(一)聲請人前開主張,足認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合於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要件,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二)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諭知上揭規定意旨於主文第2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三、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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