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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陳威憲

原告
黃皓岑
被告
布袋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秉森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依據及證據,並請說明為被告之股東之起訖時間及持有股權變化之情形。

被告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兩造間委任關係存在之依據、證據及委任契約。並依本院前次庭期通知之諭示,提出原告任職期間之工資清冊(含每月給付數額、獎金及給付方式)、出勤紀錄、工作規則等資料。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2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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