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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繼字第162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李文輝

聲請人
彭滙珊
聲請人
彭滙雯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方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賴薏華(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00鄰○○○街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1月8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 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賴薏華之遺產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繼字第16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