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繼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彭滙珊
- 聲請人
- 彭滙雯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張方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賴薏華(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00鄰○○○街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1月8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 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賴薏華之遺產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