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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佐榕

原告
王志霖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告
張萬字
訴訟代理人
張進添
被告
張阿水
被告
張邦彥
被告
張花盆(即張萬力之繼承人)
被告
張招治(即張萬力之繼承人)
被告
張西昭(即張萬力之繼承人)
被告
張增煙
被告
張茂林
被告
張正元
被告
張來傳
被告
郭何桂
被告
張健城
被告
張文權
被告
張朝喜
被告
張水龍
被告
張弘勝
被告
張明州
被告
張朝能
被告
張阿士
被告
張正雄
被告
張素英
被告
張金輝
被告
張朝
被告
張木生
被告
張藝獻即張世昌
被告
張智賀
被告
張童炳
被告
張清荃
被告
張士賢(即張楊金葉之繼承人)
被告
張秀蘭(即張楊金葉之繼承人)
被告
張純嬅(即張瑞利兼張楊金葉之繼承人)
被告
張翔幃即張佰憶
被告
張國貞
被告
張家銘
被告
張智茵
被告
張智鈞
被告
張國柱
被告
張淑文
被告
張芳得
被告
吳孟妍
被告
張森朋
被告
張陳美
被告
郭吳赶
被告
張清源
被告
張芳川
被告
黃忠義
被告
張榮文
被告
張振通
被告
張銘義
被告
張銘澤
被告
張德坪
被告
張恩彰
被告
張永祥
被告
張文和
被告
張耀仁
被告
張弘遠即張益誠
被告
張翠娟
兼上十一人
及 下三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展榮
被告
張鈞昊
被告
張維展
兼上二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添智
被告
張秀容(即張楊金葉之繼承人)
被告
張友籃
被告
張和萬
上三人兼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嘉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富強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榮
被告
張何玉環(即張金旦之承受訴訟人)

蔡昆霖(即張金旦之承受訴訟人)

張雅仙(即張金旦之承受訴訟人)

張主翰(即張金旦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被告張金旦死亡後,雖業經本院裁定由被告張何玉環、蔡昆霖、張雅仙、張主翰承受訴訟,惟因本件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漏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聲明上開被告應就張金旦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3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致無從為分割共有物之裁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7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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