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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0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抗 告 人即

相對人
謝瑋宸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翔尊國際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司票字第800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00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