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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24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曾文欣

聲請人
雷明翰
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鄭淄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3 年度繼字第655 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長子,為本院113 年度繼字第655 號、第808 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13 年度繼字第655 號案件之進行情形,聲請人實有閱覽卷宗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又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雷勝僑(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0鄰○○○0 號之21)之長子,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 年度繼字第655 號、第808 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足認聲請人就本院113 年度繼字第655 號案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24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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