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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第30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3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告
翁風飄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代理人
李木根
被告
呂雷雨
訴訟代理人
翁智欣
被告
江朝卿
訴訟代理人
江振隆
被告
翁振塲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被告
翁江秀英
訴訟代理人
劉榮村律師
被告
翁 娥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勳懋
被告
翁永寧
訴訟代理人
翁登崑
被告
江有良
被告
上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榮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84年8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附表二、複丈圖及面積計算表丑、子部份,關於「翁振場」之記載,應更正為「翁振塲」;另複丈圖及面積計算表丑、子部份,關於「翁鉄練」之記載,應更正為「翁鐵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第302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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