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第30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3年度訴字第302號
- 原告
- 翁風飄
- 訴訟代理人
- 陳適庸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木根
- 被告
- 呂雷雨
- 訴訟代理人
- 翁智欣
- 被告
- 江朝卿
- 訴訟代理人
- 江振隆
- 被告
- 翁振塲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蘭
- 被告
- 翁江秀英
- 訴訟代理人
- 劉榮村律師
- 被告
- 翁 娥
-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翁勳懋
- 被告
- 翁永寧
- 訴訟代理人
- 翁登崑
- 被告
- 江有良
- 被告
- 上二被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劉榮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84年8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附表二、複丈圖及面積計算表丑、子部份,關於「翁振場」之記載,應更正為「翁振塲」;另複丈圖及面積計算表丑、子部份,關於「翁鉄練」之記載,應更正為「翁鐵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