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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七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以長蕭道隆甘大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七號

再審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 律師
再審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

        孫則芳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以 長

                      法 官 蕭 道 隆

                      法 官 甘 大 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七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