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七號
- 再審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木春 律師
- 再審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炯意 律師
孫則芳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七號
孫則芳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