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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世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
即監察人
甲○○
即監察人
相對人即原
破產管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禎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嘉義縣私立嘉南高級中學即原嘉義縣私立嘉南家
即債務人
事商業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複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撤換破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之破產管理人應由蔡碧仲律師撤換為吳瑞堯律師,並於本裁定確定後辦理後續交接手續。

理由

一、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破產法第85條定有明文,本件監察人聲請意旨略以:因原破產管理人即相對人蔡碧仲律師業務繁忙,且無意願繼續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惟關於破產人之財產如何進行拍賣仍須有破產管理人處理,以免程序拖延,爰聲請撤換破產管理人。

二、本件相對人即原破產管理人蔡碧仲律師之複代理人陳怡禎律師到庭表示該事務所業務繁忙,已無意願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惟仍會協助辦理交接事宜等情,經查本件破產人尚有動產及不動產尚待拍賣,且有後續債權人分配問題,程序相當繁瑣,原破產管理人既無意願繼續擔任,難期有積極有效處理破產程序問題,對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有不利之影響,自有撤換破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撤換破產管理人,經核尚無不合,應予照准。

三、依破產法第85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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