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四二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四二號
甲○○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二十九年五月二十日生,生前住:嘉義縣水
上鄉忠和村六七五號)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
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
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B書記官 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