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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四二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四二號

   甲○○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二十九年五月二十日生,生前住:嘉義縣水

上鄉忠和村六七五號)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

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

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B書記官 楊福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四二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