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號
- 原告
- 丙○○
甲○○
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柒佰伍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
~B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