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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27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柒拾肆萬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7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