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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77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77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玖

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77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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