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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四七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四七號

聲請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下埤里鳥岫仔六八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二

月十日死亡,聲請人係因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聲請限定繼承,

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

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蔡廷宜

~B書記官 王佩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四七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