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27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柒拾肆萬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2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柒拾肆萬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