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5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宏輝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榮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3月2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二庭法 官 蕭道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3月2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二庭法 官 蕭道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