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77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玖
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7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玖
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