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5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24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