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H○○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K○○、F○○、乙○○、P○○、
宇○○、子○○、卯○○、B○○、M○○、E○○、宙○○、
S○○、丑○○、C○○、庚○○、辛○○、J○○、甲○○
、U○○、辰○○、天○○、玄○○、地○○、O○○、酉○○
、未○○、己○○、A○○、巳○○、午○○、癸○○、T○○
、寅○○、D○○、N○○、戌○○、R○○、申○○、戊○○
、G○○、丁○○、壬○○、黃壽、黃○○、Q○○、L○○、
I○○、亥○○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3,5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677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