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17號
聲 請 人即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長齡老人養護中心破產管理人
嚴庚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長齡老人養護中心破產事件,聲請裁定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各破產債權人已依分配表分配之金額(債權人正達營造有限公司應領分配款因遭假扣押,由債權人依法扣押在案)領取分配款完畢,分配已經完結,爰聲請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程序經選定嚴庚辰律師為破產管理人,嗣經破產管理人將破產人所有坐落嘉義縣中埔鄉○○段0353地號土地及其上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拍賣後,將所得價金作成分配表,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7日裁定認可分配表並於98年8 月28日公告之,而無人對分配表提出異議,隨即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而除債權人正達營造有限公司應分配款因遭假扣押而由破產管理人依法扣押外,其餘債權人均已領取分配款完畢之事實,有破產管理人通知領取分配款函文及債權人乙○○、張雯鋒、嘉義縣政府簽收領取支票之支票影本、匯款於債權人甲○、內政部、華南商業銀行之匯款申請書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補發稅額繳款書附卷為證,管理人通知領款函文影本等件附卷為證,應認符合首揭破產程序終結之規定,爰依法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三、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