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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5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05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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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侯學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5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