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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K○○、F○○、乙○○、P○○、

宇○○、子○○、卯○○、B○○、M○○、E○○、宙○○、

S○○、丑○○、C○○、庚○○、辛○○、J○○、甲○○

、U○○、辰○○、天○○、玄○○、地○○、O○○、酉○○

、未○○、己○○、A○○、巳○○、午○○、癸○○、T○○

、寅○○、D○○、N○○、戌○○、R○○、申○○、戊○○

、G○○、丁○○、壬○○、黃壽、黃○○、Q○○、L○○、

I○○、亥○○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3,5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677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