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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4號

上訴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3,951,1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27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同法第441條第

1項第4款規定,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4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