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嘉義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3,951,1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27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同法第441條第
1項第4款規定,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