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3號

交付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3號

上訴人
乙○○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8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9,000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3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