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