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05號
- 上訴人
- 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