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4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中埔鄉農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0,9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53元,惟上訴人於原審僅繳納70,00
3元,尚有第一審裁判費4,950元未繳納。而上訴人嗣對於中華民
國96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亦未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429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後段、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繳納上開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及上訴。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