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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4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中埔鄉農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0,9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53元,惟上訴人於原審僅繳納70,00

3元,尚有第一審裁判費4,950元未繳納。而上訴人嗣對於中華民

國96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亦未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429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後段、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繳納上開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及上訴。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