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2,180 (1,145 ×860 +218 ×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