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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

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告
F○○
原告
H○○
原告
k○○
原告
P○○
原告
原告
I○○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f○○
原告
e○○
原告
g○○
原告
o○○
原告
n○○
原告
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複代理人
m○○
被告
O○○
被告
11弄
被告
N○○
被告
未○○
被告
26巷
被告
午○○
被告
段23
被告
辰○○
被告
樓4
被告
黃○○
被告
段13
被告
S○○
被告
被告
宙○○
被告
被告
G○○
被告
J○○
被告
現應受
被告
酉○○
被告
現應受
被告
A○○
被告
B○○
被告
V○○
被告
206
被告
W○○
被告
2弄1
被告
巳○○
被告
段30
被告
卯○○
被告
被告
丑○○
被告
53巷
被告
辛○○
被告
61巷
被告
癸○○
被告
寅○○
被告
段62
被告
甲○○
被告
R○○
被告
被告
戊○○
被告
丁○○
被告
弄24
被告
玄○○
被告
X○○
被告
被告
l○○
被告
12巷
被告
宇○○
被告
38弄
被告
Z○○
被告
己○○
被告
a○○
被告
M○○
被告
申○○
被告
庚○○
被告
b○○
被告
Y○○
被告
壬○○
被告
C○○
被告
K○○
被告
樓2
被告
D○○
被告
U○○
被告
c○○
被告
197
被告
d○○
被告
T○○
被告
60巷
被告
子○○
被告
被告
L○○
被告
E○○
被告
60巷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律師
複代理人
林鐘仁律師
2號
1號
之2號
1號
3號
5號2
24號
之2號
之1號

      Q○○

      h○○

            之1

      i○○

            之3號

      j○○

            號

      地○○

            8巷1

      亥○○

      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d○○住台南市○○區○○里○○鄰○○街72號、T○○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60巷9 號2 樓、E○○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60巷3 號4 樓,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楊勝夫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子○○住嘉義市○區○○里○○鄰○○路310 巷7 號、L○○住嘉義市東區盧厝里9 鄰羗母寮27號、E○○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60巷3 號4 樓,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楊勝夫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