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225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涂裕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225號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 (女,民國28年1月19日,生前住嘉義市○區○○里○○路1號九樓之2) 於97年10月18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225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