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2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225號
- 聲請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 (女,民國28年1月19日,生前住嘉義市○區○○里○○路1號九樓之2) 於97年10月18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