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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俞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債務人清冊、股票、存款或投資資料、薪資證明等相關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98年1月21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8年1月2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俞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怡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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