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9號

交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9號

上訴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為2,474,700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6,950元/ 平方公尺元×占用面積146 平方公尺=2,474,7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8,32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3,545元外,尚應補繳24,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9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交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