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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2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34,2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8,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5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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