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2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34,2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8,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