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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0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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