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超群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台幣(以下同)12,933,178元,應徵二審裁判費188,8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