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盛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 8,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