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債務人清冊、股票、存款或投資資料、薪資證明等相關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98年1月21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8年1月2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